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1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1794號函訂
綱要之規定,訂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學校作息自七時四十五分開始,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學為原則;國中如辦理課業 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動,如升降旗、清掃、晨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 由各校依需要自行安排。
下午或擇一時段之第二節課間活動十五至三十分鐘為身體活動或視力保健時間。
需要,在學習總節數不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 實施。 第六條 各校應依本原則擬訂學校作息時間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局備查。 |